[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安徽海螺水泥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债券  点击:   2019-02-02

  金融屋财经网(www.joewu.cn)10月31日讯

  证券代码:600585 证券简称:海螺水泥 编号:临2016-19

  债券代码:122202 债券简称:12海螺01

  债券代码:122203 债券简称:12海螺02

  债券代码:122069 债券简称:11海螺02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年11月4日

  ●债券付息日:2016年11月7日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11月7日发行的2012年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11月7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11月7日至2016年11月6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2年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5年期品种简称为“12海螺01”,代码为122202;10年期品种简称为“12海螺02”,代码为122203。

  3、发行主体: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60亿元。其中,5年期品种发行规模为25亿元,10年期品种发行规模为35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分为5年期品种和10年期品种。其中,10年期品种附加第7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5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4.89%,10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5.10%。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401号文核准。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计息期限:5年期品种自2012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10年期品种自2012年11月7日起至2022年11月6日止,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本次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2年11月7日至2019年11月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付息日:本次债券5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1月7日;10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22年每年的11月7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11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信用等级: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2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根据《2012年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12海螺01”票面利率为4.89%,10年期品种“12海螺02”票面利率为5.10%。

  2、每1手“12海螺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8.9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9.12元,扣税后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4.01元。

  3、每1手“12海螺02”(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1.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0.80元,扣税后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5.9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11月4日

  2、债券付息日:2016年11月7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11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持有人。2016年11月4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11月4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付息方式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海螺01”、“12海螺02”的合格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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