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臆测是什么意思】“纯属主观臆测”!宝能四大反击直逼万科举报信

财经评论  点击:   2016-11-15

  金融屋财经网(www.joewu.cn)07月25日讯

  万科举报门事件之后,宝万各吃下监管五十大板,但是双方似乎并没有就此罢手的迹象。 在万科举报内容公开之后,宝能及钜盛华便委托北京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对万科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7月20日,钜盛华收到委托律师事务所的回函,函中逐一反击了万科的举报,称万科的各项指控“缺少事实基础,没有法律依据,纯属主观臆测。”

  据悉,这一意见书已经被传送至投行、券商分析师、银行等相关机构。 宝万大作战一大看点是对于横跨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领域的一系列法律条文的引用和解释。北京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是如何做到不辱使命的?其手中的法宝是《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万科最新消息

  反击一:信披合规且无重大遗漏 反击目标:九个资管计划违反上市公司信披固定 “九个资管计划所持的表决权已经如实披露,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披露的信息满足《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存在重大遗漏。”

  其中有一层意思未点明但很明显,钜盛华方面虽然是在深交所的督促之下才进行完整披露的,过程有瑕疵但不影响结果。对于一致行动人的信息披露主要是防止收购方或举牌方隐瞒对目标公司的实际上的影响力,既然关键信息已经披露了,那么就属于合法合规了。 对于万科职责钜盛华以及其九个资管计划没有按照要求将相关备查文件送至万科,中银律师事务所则通过引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认为,资管计划合同以及补充协议不属于本次权益变动的法定备查文件,宝能方面不负有提供该资料的法定义务。

  反击二:九个资管计划不是通道 反击目标:九个资管计划违反资产管理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北京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查阅九个结构化资管计划的合同以及补充协议,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是相关资管合同项下资产管理人权利义务的实际承受人,完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资管合同约定履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九个资管计划不属于通道业务,不适用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而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钜盛华的九个资管计划严格按照规定设立管理,不属于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不构成场外配资。

  对于这一关键问题,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刘燕的点评颇为麻辣:从本质上说,宝能名下的九个结构化资管计划,与去年股灾中场外配资的结构化信托或者结构化资管计划并无区别。万科举报信第二部分指控其违反资管业务法律法规的三条理由——违规通道业务、非法利用他人账户、非法股票融资,也都是证监会在去年股灾之后清理整顿结构化信托以及私募结构化配资的理由。

  但是,它们很难在法理上站住脚(可参见现有论文对股灾清理整顿的分析),更难以成为在商事合同层面否定钜盛华有权代理优先级委托人投票的法律依据。 一个最直接的例证是,迄今为止,证监会并未直接基于上述理由或法律依据来处罚一家信托公司或场外配资机构。相反,证监会的措辞最多也就是“涉嫌违法从事证券业务”,且最终采取的措辞是“有序清理”而非给予行政处罚。

  反击三:让渡投票权的约定有效 反击目标:九个资管计划让渡与钜盛华缺乏法律依据 “经查,九个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和全体委托人通过协议约定并授权劣后委托人钜盛华向资管计划出具投资建议,同时约定资管计划存续期内,投资的万科股票表决权归属钜盛华,约定符合规定。”

  反击四:质疑不符合缺乏商业合理性 反击目标:钜盛华及九个资管计划涉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否定向前海人寿进行利益输送。“钜盛华以及一致性动人增持的万科股票12个月不能出售,不存在短期拉高股价的动机。质疑不符合钜盛华投资目的,缺乏商业合理性。”        更多详情点击关注至诚直播室【创世纪】【点石成金】【享受一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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