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取消公摊]修正案拟取消9个死刑罪名 收买妇孺一律属犯罪

热点资讯  点击:   2008-11-10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继续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草案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拟订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作了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相关条款作法律解释,明确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如何适用法律。  

关键词减少死刑  

拟取消9个适用死刑罪名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下简称“草案”)拟对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盗窃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使中国的死刑罪名减至55个。下一步,若刑法修正案(九)获得通过,中国的死刑罪名将降至46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说,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来,中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实践表明,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成负面影响。这次准备取消死刑9个罪名,在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取消后最高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对相关犯罪在取消死刑后通过加强执法,该严厉惩处的依法严厉惩处,可以做到整体惩处力度不减。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之后,全国人大将刑法修改工作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研究逐步减少死刑问题。法律规定,只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才适用死刑。

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可执行死刑  

另外,草案还进一步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现行刑法第五十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上述规定修改为:对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法院备案。  

拟取消9个死刑罪名  

走私武器、弹药罪

现有规定走私武器、弹药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核材料罪  

现有规定走私核材料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假币罪  

现有规定走私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货币罪  

现有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集资诈骗罪  

现有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  

现有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现有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战时造谣惑众罪

现有规定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将保留的46个死刑罪名  

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  

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武装叛乱、暴乱罪4.投敌叛变罪5.间谍罪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7.资敌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14个):  

8.放火罪9.决水罪10、爆炸罪11.投毒罪12.投放危险物质罪1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4.破坏电力设备罪1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6.劫持航空器罪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8.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1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2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2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个):  

22.生产、销售假药罪2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个):  

24.故意杀人罪25.故意伤害罪26.强奸罪27.绑架罪28.拐卖妇女、儿童罪  

侵犯财产罪(1个):  

29.抢劫罪  

妨害司法罪(2个):  

30.暴动越狱罪31.聚众持械劫狱罪  

贩卖、制造毒品罪(1个):

3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  

33.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34.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贪污贿赂罪(2个):  

35.贪污罪36.受贿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10个):  

37.战时违抗命令罪38.隐瞒、谎报军情罪39.拒传、假传军令罪40.投降罪41.战时临阵脱逃罪42.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43.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44.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45.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46、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  

马上就访  

南师大法学院教授李建明:  

死刑罪名减少不会造成社会治安恶化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9个死刑罪名。为什么要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减少后会不会造成治安恶化,像强迫卖淫罪的死刑是否非取消不可?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李建明教授。  

值得期许死刑罪名减少彰显社会进步

“减少适用死刑罪名,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也符合国际大趋势。”李建明教授说,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保障人权是刑法的重要价值所在。“我国进一步减少死刑,但不取消死刑,符合当前中国社会的实际,是保障人权的需要。”  

“人死不能复生,生命权至上。对于犯罪的惩罚,除了适用死刑,还可以采用其他手段,比如无限期地剥夺其自由权利,把死刑适用范围压缩在最低范围之内,保障罪犯的生命权利,这也是对生命价值的尊重。”李建明认为,当前,中国社会治安保持稳定,具备了适度削减死刑罪名的社会基础,国家立法部门顺应形势,是值得期许的。  

取消死刑罪名,有人担心会带来社会治安恶化,一些犯罪可能反弹,刑法对犯罪的威慑力会削弱。李建明教授认为,这种担心有一定道理,但通常不会出现。  

李建明表示,对直接剥夺、威胁人的生命,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暴力犯罪,应当适用死刑,比如杀人、防火、投毒、爆炸等;对贪污、受贿等严重的职务犯罪,也有必要保留死刑。“但要看到,中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一些严重的犯罪稳中有降。这次准备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与上次取消的13个罪名死刑相似,基本上是经济性非暴力犯罪,不会直接危害人的生命,在实践中适用死刑的几率极少,取消后不会造成治安恶化。”  

一大疑问强迫卖淫罪取消死刑合适吗?  

此次拟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中,强迫卖淫罪是不是到了非要取消的地步,坊间有不少异议。有网友提出,强迫卖淫往往带有暴力,青年妇女甚至幼女身受其害,现实当中还会出现过因被强迫卖淫而重伤、死亡的极端情形,面对这些严重后果,一旦取消死刑,岂不是宽纵犯罪分子吗?  

李建明教授承认,强迫卖淫罪取消死刑后,存在纵容作恶者的可能。不过应当看到,强迫卖淫主要通过一定程度的暴力手段,限制人身自由,这种暴力手段及其后果会伤害身体,但通常不直接危及人的生命,取消死刑说得通。如果在强迫卖淫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甚至死亡,就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完全可以通过采用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或数罪并罚,对犯罪分子判处更重的刑罚。  

小资料执行死刑的国家仅剩21个  

相关资料表明,2012年,只有21个国家真正利用死刑作为刑罚的手段。2002年之前,执行死刑的国家有28个。仍然存在死刑的国家具有区域性的特点,如中东地区。而在美国,执行死刑的州主要位于南部。  

关键词拐卖妇女、儿童  

拟规定收买妇孺一律属犯罪  

草案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做出修改,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属于犯罪。增加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  

现行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被拐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此前,舆论普遍认为,因为收买妇女、儿童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才导致收买市场的庞大,进而导致拐卖行为的猖獗。据此建议修改《刑法》相关规定,对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堵住了“买”的口子,“卖”自然会销声匿迹。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中指出,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必须要铲除“买方市场”。  

关键词猥亵罪  

猥亵对象不再限定为女性  

本次刑法修改秉持进一步强化人权保障、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保护的原则,对猥亵儿童、虐待儿童、老人等犯罪的规定作出了完善。  

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案(九)草案第十二条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将妇女改为“他人”,意味着男性也将被认可为猥亵罪的对象,可以适用此条款进行保护。此外,条文还在第二款中追加了“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扩大了受案范围。  

关键词网上造谣入刑  

网上编造传播虚假险情、疫情、警情、灾情拟入刑  

为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草案新增多项措施严厉惩处各类网络犯罪。  

草案拟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键词反腐  

贪污罪量刑“数额和情节并重”  

草案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做出修改,拟删去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的五千、五万、十万等具体数额标准,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则表示,从国际惯例来看,刑法对腐败的打击是高级形态,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对腐败情节的认定,包括量刑的考量,包括对官员巨额不明财产的处置,总的原则是让贪腐的成本越来越高。  

关键词身边人行贿  

向“身边人”行贿拟入罪

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但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等“身边人”会受到何种刑事处罚,法律并未涉及。  

昨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补足了上述“缺口”,提出了“向‘身边人’行贿罪”: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对于行贿罪,现行刑法主要是人身处罚,草案则加重“财产刑”即处罚金。“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处罚的同时,在经济上也得不到好处”。  

其他修改  

修改危险驾驶罪修改抢夺罪  

◆修改危险驾驶罪,增加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具体规定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修改抢夺罪,将多次抢夺行为规定为犯罪。  

◆将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将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和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修改完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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