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动态 点击: 2012-11-10
通知中明确,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可持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本市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办理两孩以内生育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在具体办理中,当事人可持相关证件到本市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或社区村(居)如实填写《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后办理生育登记,子女已出生的还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
按照通知,领取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在生育登记3个工作日后到办理生育登记的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领取《生育服务证》。需要领取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可在生育登记7个工作日后到办理生育登记的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领取《生育服务证》。
进行生育登记的夫妻享受生育保险、围产期保健及免费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避孕药具、计划生育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等。凭《生育服务证》办理生育保险的,在领取《生育服务证》后,需要到夫妻双方单位(无单位的到户籍地社区、村居委会)盖章。同时通知强调,办理生育登记的夫妻必须如实出具个人材料,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予以注销相关证明,已经生育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为了进一步简化登记流程,市卫计委在通知中表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社区或村居委会具体负责辖区生育登记,要主动做好信息采集,并接受群众委托全程代办《生育服务证》。同时,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适时推行户籍生育登记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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