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报 点击: 2015-04-08
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2016年4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以公告的方式发出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10日下午2:30
3、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9日-2016年5月10日
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9日15:00至2016年5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先科一路1号鸿利光电会议室
5、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国平先生
8、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公司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1,079,6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512%。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1,079,6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51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81,079,6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00,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关于2015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81,079,6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00,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关于2015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81,079,6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00,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关于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81,079,6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00,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
公司第一大股东李国平先生在本议案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总表决结果:同意12,564,4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00,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关于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81,079,6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00,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81,079,6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00,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关于2016年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81,079,6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00,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关于2016年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81,079,6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00,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桂华、李彩霞。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和鸿利光电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 (广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 (广州)事务所关于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鸿利光电: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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