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388 新亚制程_新亚制程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一览

公司财报  点击:   2015-06-03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的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6 年 5 月 16 日(星期一 )下午 15:00 点; (2)网络投票:2016 年 5 月 15 日至 5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至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1 栋 306A); 3、召开方式:现场召开(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许雷宇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路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28,410,7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 57.1598%。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为 228,409,8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 57.1596%; 2)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 0.0002%;

  3) 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不含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75,7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 0.169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228,410,723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不含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675,75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0000%,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二)《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228,410,723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不含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675,75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0000%,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三)《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228,410,723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不含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675,75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0000%,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四)《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228,410,723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不含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675,75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0000%,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五)《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228,410,723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不含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675,75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0000%,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六)《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228,410,723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不含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675,75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0000%,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七)《关于聘请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228,410,723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不含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675,75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0000%,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八)《关于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675,75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不含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675,75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0000%,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九)《关于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228,410,723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不含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675,75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0000%,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饶春博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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