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财经最新消息]今日晚间最新消息:影响下周股市重要资讯全览

资讯  点击:   2016-01-28

  金融屋财经网(www.joewu.cn)06月17日讯

  许勤:深圳明年将把1.6万辆公交车全部更换为电动车

  6月17日上午, 第四届深圳国际低碳城论坛在深圳国际低碳城会展中心隆重开幕。深圳市市长许勤在开幕上表示,绿色低碳是当今世界的时代潮流,是全球各国的共同责任,去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峰会通过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描绘了全球可持续发展的新愿景和路线图,中国政府明确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加快建设美丽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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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作为一座负责任的城市,积极践行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把绿色低碳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和全过程,体现在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从2011年起,深圳就实施了低碳发展的十年规划,大力推进碳排放零交易,着力于创新、转型来构建低消耗和低排放的现代产业体系,能源体系和交通体系,不断提升发展的绿色产量。

  许勤介绍说,深圳经济特区实现了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去年深圳的经济总量超过了2800亿美元,增长了8.9%,今年一季度深圳的GDP增长了8.4%,比去年同期还高了0.6%。

  同时深圳积极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比重达到了4.05%,单位GDP能耗和水耗过去五年累计下降了19.5%和43%,深圳的水耗只有中国平均水平的1/9。过去五年深圳的化学蓄氧量氨氮和二氧化硫减排量五年平均下降了46.6%、38.4%、43.2%,5.4%,今年1—5月份深圳的空气质量继续属于中国大城市的最好水平。

  同时深圳在全球新能源汽车应用上走在前面,深圳现在是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最大的城市之一,累积推广应用新能源车已经超过了4.6万辆,深圳明年将会把1.6万辆公交车全部更换为电动汽车,这样大大地减少城市的排放,进一步净化深圳的空气环境。(张国锋)

  高速列车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通过专家论证

  科技部和国务院国资委邀请轨道交通行业及科技界的十余名专家学者,17日对国家高速列车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进行了论证。经过充分讨论和质询,与会专家一致认为,这个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可行,建议尽快启动建设。

  据新华网消息,国家高速列车技术创新中心作为科技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共同推动建设的第一个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将以青岛为核心区域,发挥中国中车行业引领作用,建设立足中国、面向全球,具有“聚智、协同、转移、辐射、合作”功能的技术创新中心。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个创新中心对于突破国家重大产业领域关键技术瓶颈,面向全球竞争抢占高铁产业发展机遇,形成引领产业发展的新优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紧迫性。

  青岛具有轨道交通装备产业优势,拥有以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中车四方车辆有限公司、中车青岛四方车辆研究所有限公司等100余家轨道交通装备企业,形成了完整的高速列车及轨道交通装备相关技术创新体系和产业集群。

  据了解,在国家高速列车技术创新中心建成后,青岛将搭建起完整的高速列车全球技术协调创新体系,凝聚全球创新资源,打造世界高速列车科技创新高地和引领世界高速列车科技与产业发展的“火车头”。

  商务部公布2016年第一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企业名

  据商务部网站17日消息,根据《2016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商务部2015年第54号公告)的规定,现公布2016年第一批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企业名单。各企业可向商务部授权机构办理成品油(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各企业要认真执行有关进口管理规定,做好燃料油进口工作。

  2016年第一批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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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加力推进马铃薯主食开发

  6月17日,农业部在北京召开马铃薯主食开发工作座谈会,交流马铃薯主食开发取得的进展和成效,分析面临的困难问题和发展机遇,安排部署下一步重点工作。

  据新华网6月17日报道,农业部副部长余欣荣在会上强调,要以打造小康社会主食文化为目标,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引领,加大政策扶持、强化协作攻关,拓展产品市场、培育消费群体,加力推进马铃薯主食开发,让马铃薯主食产品走进千家万户、让马铃薯主食文化深入人心,助力农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促进农民增收。

  据悉,我国马铃薯主食开发实施3年来,取得积极进展,产品研发加快,已开发出6大系列、100多种产品,马铃薯粉配比由30%提高到50%以上。

  同时,我国加工工艺不断改进,在关键技术瓶颈上取得新突破,优化工艺参数、确定最佳全粉配方、改进核心加工装备,为马铃薯主食开发提供了技术支撑。与此同时,我国加工企业不断壮大,马铃薯主食加工企业超过200家、年加工能力达到100万吨以上。

  过去几年,通过主食产品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扩大了社会影响,提高了消费者认知度。目前已经构建起农科企紧密协作的格局,优势互补,群策群力,形成了马铃薯主食开发的强大合力。

  余欣荣指出,马铃薯主食开发是一项创新性系统工程,涉及生产、加工、消费等多个环节,在推进过程中还面临主食加工专用品种少、产品质量检测标准缺、主食加工原料成本较高、政策支持力度仍然偏弱等困难和问题。

  要强化行政推动、注重市场拉动、加大政策促动,在已有工作基础上,加力推进技术创新,加快研发适应市场的产品,不断拓展产品市场,有力有序推进马铃薯主食开发。一是多做协调工作,争取政策扶持。

  细化实施方案,加大资金支持,明确试点任务,搞好指导服务,为马铃薯主食开发提供保障。二是加强协作攻关,攻克技术瓶颈。加快选育加工专用品种,改进主食产品及工艺,建立完善标准体系,以科技创新带动马铃薯主食开发。

  三是推进产业开发,拓展产品市场。壮大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品牌化创建,促进产销衔接,以马铃薯主食开发带动全产业链升级。四是搞好科普宣传,培育消费群体。广泛宣传马铃薯营养价值,积极倡导健康消费理念,打造小康社会主食文化。

  深交所从严监管创业板“框架协议”披露

  据深交所网站消息,近年来,随着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涌现,上市公司基于发展、转型的需要,通过签订框架协议等方式探索新领域的意愿也不断增强。据统计,创业板上市公司2015年共披露415份战略框架(合作)协议,较2014年增长99%。未来,伴随经济新常态下的上市公司发展转型,此类协议的披露数量还可能进一步增加。

  总体而言,上市公司通过签订实施该类协议,有效地拓展了发展空间,较好地回报了投资者。但从披露情况来看,少数上市公司披露的框架协议公告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公告内容迎合市场关注热点,片面影响公司股价;二是公告内容较为笼统宽泛,正面陈述多,风险提示少;三是部分公告无实质性内容,助长短线炒作。

  为加大一线监管力度,提高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深交所日前发布了《创业板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的公告格式》(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格式》”),全面规范该类信息披露行为,重点新增以下几方面的披露内容要求:

  强化履约风险披露。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协议履行的时间计划、合作规模或金额、双方的权利义务、分配方案、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尚未明确的,公司应当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

  二是协议生效条件或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公司应当进行特别提示,并披露协议生效或履行的前置程序,如审议决策程序、审批或备案程序等。三是协议涉及新业务、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或其他市场关注度较高的事项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可行性论证情况及目前所处的阶段等。此外,风险提示还包括协议投资金额来源与支付能力风险、主要股东减持风险等内容。

  披露协议对当年业绩和经营的影响。从以往的披露情况来看,个别上市公司回避框架协议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用类似宣传性的表述提高投资者预期,误导投资者认为协议对公司当年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框架协议格式》要求在披露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时,应当明确说明对上市公司当年及以后年度业绩和经营的影响,并尽量具体化,从而明确投资者预期。

  对以往框架协议的执行效果回头看。框架协议具有不确定性较大、对协议各方无硬性约束等特征,为保护投资者知情权,《框架协议格式》要求说明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截至目前的进展情况,无后续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应当重点揭示。

  持续披露本次协议进展。为防止个别公司通过披露框架协议追逐市场热点,《框架协议格式》要求上市公司在披露框架协议后,审慎判断相关事项的进展或重大变化,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框架协议的重要进展,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框架协议履行的进展情况。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少数框架协议缺少实质内容、无硬性约束,后续进展的不确定性较大,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投资风险,避免跟风炒作,做到理性投资。深交所将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督促创业板上市公司提高框架协议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发改委: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通用航空业

  6月16日下午,发改委召开贯彻落实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指导意见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工作。

  会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秘书长李朴民同志主持,内蒙古自治区、浙江省、重庆市发展改革委以及中航工业集团、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作了典型发言,介绍了推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经验和做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胡祖才副主任出席会议并作讲话。

  会议指出,通用航空与公共航空运输是民航业的两大支柱。通用航空业是以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为核心,涵盖通用航空器研发制造、市场运营、综合保障以及延伸服务等全产业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体系,是高端装备制造业和新兴服务业的综合体,具有产业链条长、服务领域广、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通用航空业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指导意见》,是第一次以国务院名义对通用航空业全产业链发展作出部署,标志着我国通用航空业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会议要求,要准确把握通用航空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到2020年,建成500个以上通用机场,通用航空器达到5000架以上,年飞行量200万小时以上,发展形成一批具有市场竞争能力的通用航空企业,国产通用航空器在通用航空机队中的比例明显提高,通用航空业经济规模超过1万亿元,初步形成安全、有序、协调的发展格局。

  为此,要重点推进以下五大任务。一是培育通用航空市场,紧紧围绕交通运输、社会公益、经济建设、航空消费等四个方面的通用航空服务需求,扩大通用航空交通服务供给,发展通用航空新业态,拓展应用领域。二是加快通用机场建设,科学制定通用机场规划,合理确定通用机场建设规模和标准,加快推进通用机场网络建设。

  三是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国家研发创新体系、创业平台、工程中心建设,尽快突破关键核心制造技术,建设50个通用航空产业集聚示范区,深化国际合作,提高制造水平。四是扩大低空空域开放,实现真高3000米以下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无缝衔接,简化通用航空飞行任务、飞行计划审批或者备案的程序。

  五是强化全程安全监管,加快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通用航空联合监管机制,形成全过程、可追溯的安全监管体系。

  会议强调,有关部门、地方和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开拓创新,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推动通用航空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加快构建通用机场网络。坚持规划先行,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抓紧编制通用机场布局规划,有序推进通用机场建设。

  二是发挥好市场机制作用。推进航空制造、机场建设、飞行保障、人才培养等环节以及金融、保险、旅游等延伸服务领域扩大开放,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通用航空业,加快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完善通用航空领域定价机制。

  三是确保安全有序发展。坚持“安全第一”,将联合监管机制落到实处,加强通用航空安全保障投入、净空保护和无人机管理。

  四是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提升自主研发制造能力,支持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企业和项目,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五是加强人才培养。依托高等学校培养多层次专业人才,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通用航空人才社会化培养,加强通用航空专业人才培养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面向全社会开展通用航空普及教育。

  六是坚持上下联动。推进合作共建和试点示范,支持地方在通用机场、产业园区建设模式以及投融资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先行先试。

  住建部:全面清理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

  针对当前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名目繁多、数额巨大、增加企业负担等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易军今日表示,要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并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

  据中新网报道,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易军介绍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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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军表示,针对当前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名目繁多、数额巨大、增加企业负担等问题,国务院要求进行清理规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对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进行了清查,摸清了基本情况,提出了相关政策措施。6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主要政策措施如下:

  一是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二是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三是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

  四是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是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六是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对保留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对取消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或废止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在清理规范保证金的同时,通过纳入信用体系等方式,逐步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七是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发改委: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6月13日下午,发改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刘鹤同志主持召开今年第四次委内改革专题会议,研究审议改革方案,部署近期改革工作。连维良副主任、许昆林副秘书长和委内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出席会议。

  会议研究审议了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碳排放权交易总量设定与配额分配、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等专项改革方案。

  会议指出,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是应对人口老龄化、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难点问题的重要改革举措。这项改革事关民生福祉,增强广大人民群众改革获得感。要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把养老服务领域社会资本准入方面存在的问题理清楚,对不同类型、不同模式的养老服务,进行分类创新、分类施策。要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质量和服务人员职业道德相关制度建设,发挥好居家养老的作用,支持老年人进行积极的社会参与。

  会议认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碳排放的重要创新,现有工作成绩显著,要继续扎实推进。要把碳排放权交易立法作为方案实施的重要前提,进一步细化碳排放权配额分配具体方法和程序,充分考虑公平和效率、区域发展差异等问题,确保分配方法科学准确、可操作。

  会议强调,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对推进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逐步扩大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覆盖范围,科学设计权责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调动广大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积极性,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会议指出,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政府治理精细化的改革举措。要在分级赋权、提高效率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负面清单审核、发布、调整的相关制度。要处理好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制度的关系,进一步厘清概念、明确分工。

  会议强调,要积极推进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建设,在提出监测预警技术方法基础上,着重建立常态化的监测预警机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

  会议要求,要按照问题导向原则,努力完成好中央交办的各项改革任务。要搞清楚每项改革解决什么问题,突出主要矛盾,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从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经济社会发展的难点中寻找改革的切入点。

  改革方案要写准写实,突出实质性改革举措,真正管用。还要按照问题导向原则,找准和做好改革自选动作,围绕转变职能,持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司局要抓紧对各项改革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尽快履行委内决策程序后上报国务院,努力把今年的改革任务完成好。

  卫计委:2020年初步形成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体系

  17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卫计委副主任金小桃介绍发展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的有关情况。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消息,金小桃表示,《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特别明确提出了要从老百姓迫切需求领域发展和推动经济发展两个方面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总要求,主要的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方面。主要是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的作用,以保障全体人民健康为出发点,推进政产学研用联合协同创新,通过“互联网+健康医疗”探索服务新模式、培育发展新业态。到2020年,建立国家医疗卫生信息分级开放应用平台,适应国情的应用发展模式基本建立,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体系初步形成。

  二是在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方面。主要从夯实应用基础、全面深化应用、规范和推动“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加强保障体系建设等四个方面,部署了建设统一权威、互联互通的人口健康信息平台、集成医学大数据资源、发展智慧健康医疗便民惠民服务、制定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等14项任务。

  三是在组织实施方面。主要强调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充分发挥已设立投资基金,鼓励创新多元投资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管制度。稳步探索国际合作新模式。

  金小桃表示,医疗健康大数据应用是一项全新的事业,涉及领域新、参与主体多、社会关注度高、隐私安全保护的要求高,也迫切需要创新监管模式,加强部门协作,强化风险防范,引导各方有序参与;特别是制定保障健康医疗数据资源权益和网络数据安全有关法规政策,研发规范应用的自主核心技术产品,鼓励发展安全规范的惠民体验,还需要在集聚各方合力、健全应用规则等方面下更大的功夫。

  胶东半岛无疫区示范区项目正式建成 相关个股将受益

  6月17日,山东省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宣布山东省胶东半岛免疫无口蹄疫区和免疫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于6月12日正式通过国家评估验收,达到国家免疫无口蹄疫区和免疫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标准。

  胶东半岛无疫区建成,该区域内的畜牧业相关上市公司将受益,这些上市公司包括:益生股份、民和股份、仙坛股份、龙大肉食、得利斯。

  无疫区全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积极推行的动物疫病管理办法,是国际公认的一个区域动物疫病防治水平的标志。

  胶东半岛无疫区分为核心区和缓冲区,包括青岛市、烟台市、威海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潍坊市、东营市的东营区、广饶县,淄博市的临淄区,日照市的莒县、五莲县、东港区、岚山区,临沂市的沂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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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东半岛无疫区土地面积5.7万平方公里,人口3320.51万人。

  胶东半岛东、北、南三面环海,西面与滨州市、东营市、淄博市和临沂市等相毗邻,有山脉以及河流等相隔形成的自然屏障,动物疫病防控自然屏障条件得天独厚。同时胶东半岛畜牧业发展基础好,有出口注册的肉类加工企业比较多,畜牧业已经成为助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强力“引擎”。

  据悉,该无疫区的建设评估工作历时17年,过程复杂,建成了包括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和指定通道、动物隔离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等在内的完善的动物防疫人工屏障体系。

  该无疫区的评估工作历时近3年,2013年9月,山东省政府正式启动胶东半岛免疫无口蹄疫区和免疫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的评估认证工作,2016年6月12日,农业部对外正式公布了胶东半岛免疫无口蹄疫区和免疫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已正式通过国家评估验收,达到国家免疫无口蹄疫区和免疫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标准。

  目前,胶东半岛无疫区已经具备了检验、诊断各种动物疫病、新发病和外来疫病的能力,以及对动物疫情迅速反应、有效扑灭的能力;具备了对动物及其产品饲养、生产、加工、储藏、销售、运输等环节实施动物卫生全程、全方位、快速、有效监控的能力,以及对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及时有效地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能力;

  具备了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主要疫病的疫情监测、分析能力,具备了疫情快报、月报和年报的手段;具备了有效控制疫病传入传出的能力。近年来,山东省没有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畜禽死亡率不断降低,每年可减少直接经济损失约20亿元,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山东省是畜牧业大省,尤其是禽类产品的出口在全国具有重要地位。无疫区的评估对提高该省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提高畜牧业增效,扩大畜产品对外贸易具有重要意义。

  胶东半岛无疫区的建设进一步增强了胶东半岛畜产品国际竞争力,加快了国际合作的步伐。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以来,国内外企业在我省进行畜禽养殖与畜产品加工业投资达到100多亿元。同时,胶东半岛无疫区已成为我国畜产品出口的重要基地。

  目前,胶东半岛无疫区内出口注册的肉类加工企业77个,畜产品出口约占到了全省的80%,禽肉出口占全国的40%以上。(证券时报记者 崔晓丽)

  “T20”世界旅游名镇联盟长白山峰会26日举行

  “T20”世界旅游名镇联盟峰会,6月26日将在吉林省长白山二道白河镇举行。以“打造世界旅游名镇联盟,促进生态保护与文明传承”为主题。瑞士达沃斯、荷兰羊角镇、意大利科莫镇、英国格罗斯特、美国布莱德莫等30个国际和国内知名旅游小镇代表将派员出席。

  据新华网报道,“T20”世界旅游名镇联盟即Top(最好)、Tourist(旅游)和Town(小镇)三重含义。“T20”也代表着国际顶级旅游名镇20强。峰会旨在通过举办国际化的“世界旅游名镇高峰论坛”及发起成立“世界旅游名镇联盟”,汇聚全球旅游小镇的智力,为世界旅游小镇的创新发展提供全方位支持。

  五部门开展第二批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支持地方开展科技金融创新实践,促进科技和金融紧密结合,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共同深入推进开展“第二批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

  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是融合创业投资、银行信贷、多层次资本市场、科技保险等多元化金融资源,共同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有效方式,对突破企业融资瓶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挥着重要的助推作用。自五部门2011年启动第一批试点以来,试点地区高度重视、积极响应、勇于探索、大胆尝试,大力推动科技金融创新实践,涌现出了许多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成效显著,发挥出了试点的示范作用。

  在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政策推动以及第一批试点地区的影响带动下,第二批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申报踊跃,申报城市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相对富集,长期开展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创新实践,积累了坚实的基础和丰富的经验。五部门通过组织专家对各地提出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和分析,最终确定在郑州市、厦门市、宁波市、济南市、南昌市、贵阳市、银川市、包头市和沈阳市等9个城市开展第二批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

  五部门将分别指导地方相关机构,在各自领域内围绕科技创新的规律和特点,引导带动金融资本在产品、组织和服务模式等方面与科技不断融合,在符合金融监管政策条件下,鼓励和支持金融领域的创新政策在试点城市先行先试,形成并推广更多有效的经验和模式,加强统计设计,提升科技金融整体工作水平,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央行陆磊:推动资本市场双向有序开放 适时推出深港通

  由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主办的第八十四期 “经济每月谈”6月17日在北京梅地亚中心二层多功能厅举行。央行政策研究局陆磊局长表示,下一步在资本项目可兑换方面,未来的改革措施包括:

  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的双向有序开放,支持更多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投资和交易人民币债券,支持境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境外优质公司境内发行股票,适时推出深港通;继续扩大境外机构投资者类型,引进更多中长期投资者,如资产管理机构、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等,同时进一步简化管理流程,加强监测,并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等。

  《关于认定经营者垄断行为违法所得和确定罚款的指南》征求意见

  发改委17日公布,《关于认定经营者垄断行为违法所得和确定罚款的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6年6月17日至2016年7月6日。

  征求意见稿指出,不同类型的垄断协议目的不同,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不同,因此垄断协议的违法性质主要考虑协议类型。违法程度主要考虑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损害程度。

  反垄断执法机构针对个案评估违法程度,评估因素主要包括涉案企业市场占有率,相关市场进入难易程度、集中度和竞争程度,交易相对人的市场力量,违法行为的地域市场范围,违法行为实施程度,相关商品价格变动情况以及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受到的损失等。

  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的最终罚款比例不得高于10%,除适用宽大政策以及按照《行政处罚法》减轻处罚外,不得低于1%。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认定经营者垄断行为违法所得和确定罚款的指南

  (征求意见稿)

  序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对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但没有明确认定违法所得和确定罚款的具体方法。

  特别是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其内涵和外延进行明确的规定,现有司法解释、法规规章对违法所得的界定也存在不同。从《反垄断法》的逻辑出发,垄断行为的违法所得应指经营者因为实施垄断行为多得的收入或减少的支出,即剔除假设经营者未实施垄断行为能够获得的收入后多得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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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充分认识到,垄断行为违法所得涉及与假定市场状态的对比,不同参数、变量、模型的选择会得出迥然不同的结果,垄断行为违法所得具有难以准确计算的天然属性,是反垄断执法工作中一直存在的理论和技术难点。

  委员会将推动在未来修订《反垄断法》的过程中,汲取反垄断执法实践经验,参考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通过设定更加合理的法律责任体系,更好实现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的目标。

  委员会颁布本指南,是基于现行法律体系,充分考虑执法实际,参考国际较为认可的损害赔偿估算方法,力求设计一套符合《反垄断法》立法精神的违法所得认定分析框架,以求反垄断执法机构尽可能科学、合理地认定垄断行为违法所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对认定经营者垄断行为违法所得和确定罚款提供指导,提高反垄断执法透明度,增强经营者对反垄断行政处罚的可预期性,根据《反垄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称《行政处罚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南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查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和确定罚款提供分析框架和基本方法。本指南不适用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的罚款确定。

  鉴于垄断案件的复杂性,本指南未能覆盖认定违法所得和确定罚款可能遇到的所有情形。这些情形有赖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灵活运用本指南。

  鼓励经营者运用本指南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就垄断行为违法所得认定和罚款确定事项加强沟通。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科学合理地认定垄断行为违法所得和确定罚款,是实现《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目标的关键。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违法所得和确定罚款,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体现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保证反垄断执法的威慑效果,既处罚违法经营者,又教育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

  第四条 指南完善

  制定本指南是基于《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实践。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将密切关注指南发布后的实施情况,根据执法实践的最新进展,适时更新和增补本指南相关内容。

  第二章 违法所得的认定

  第五条 违法所得的含义

  垄断行为违法所得是指经营者实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垄断行为存续期间因该行为多得的收入或减少的支出。

  一般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构没收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经济活动中产生的违法所得。如果经营者的经济活动不在中国境内,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没收经营者涉及中国市场的经济活动中产生的违法所得。

  第六条 认定违法所得的主要考虑因素

  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违法所得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因实施垄断行为导致的相关商品价格变化、销售量变化、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变化、经营者的利润率变化以及行业特点等因素,必要时借助经济学方法进行分析。

  第七条 本节相关概念

  “实际收入”是指经营者在垄断行为存续期间在相关市场获得的收入。

  “实际支出”是指经营者在垄断行为存续期间在相关市场的支出。

  “假定收入”是指经营者在垄断行为存续期间假定未发生垄断行为时,在相关市场可以取得的收入。

  “假定支出”是指经营者在垄断行为存续期间假定未发生垄断行为时,在相关市场的正常支出。

  “对照价格”是指假定未发生垄断行为时相关商品执行的价格。

  “对照数量”是指假定未发生垄断行为时相关商品的交易数量。

  第八条 违法所得为多得收入时的认定方法

  对于违法所得为因垄断行为多得收入的情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将经营者的实际收入扣除假定收入后的余额,认定为垄断行为违法所得。

  实际收入可参考经营者根据会计制度确定的金额。

  假定收入用对照价格乘以对照数量的方法计算,也可通过综合考虑该经营者在垄断行为发生前市场占有率、销售量、历史利润率以及本行业利润率、近似市场利润率等因素来确定。

  本指南第十二条关于违法所得认定方法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违法所得为减少支出时的认定方法

  对于违法所得为因垄断行为减少支出的情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将假定支出减去实际支出的余额,认定为垄断行为违法所得。

  实际支出可参考经营者根据会计制度确定的金额。

  假定支出用对照价格乘以对照数量的方法计算,也可通过综合考虑该经营者在垄断行为发生前市场占有率、购买量、历史利润率以及本行业利润率、近似市场利润率等因素来确定。

  本指南第十二条关于违法所得认定方法有特殊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十条 违法所得同时具有多得收入和减少支出的情形

  对于违法所得同时具有本指南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其违法所得根据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方法分别认定后累加计算。

  第十一条 对照价格和对照数量的确定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根据市场竞争状况、行业特征、未受垄断行为影响的价格和交易数量变化趋势、相关可替代商品的价格和交易数量变化趋势、经营者垄断行为对市场价格和交易数量的影响程度、垄断行为持续期间内价格水平和市场规模的变化等因素,综合确定对照价格和对照数量。

  执法实践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可重点参考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前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垄断行为结束后的交易价格和数量、本行业没有实施垄断行为的其他企业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可比市场的交易价格和数量。

  第十二条 认定违法所得的特殊情形

  (一)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费用的,以所收取的全部不合理费用作为违法所得。

  (二)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的,以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中最低买价或最高卖价为对照价格。

  (三)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过程中,把以保证金等形式收取的款项列为收入,且拒不退还或者拖延退还的,计入违法所得。

  (四)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多得的收入或减少的支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经退还或支付给交易相对人的,未退还或未支付部分计入违法所得。

  (五)垄断行为涉及两个及以上相关市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认定违法所得时应综合考虑所涉及相关市场的实际收入与假定收入。

  第十三条 可认定为无违法所得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会产生违法所得。出现下列情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认定经营者没有违法所得:

  (一)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十四条的规定实施垄断协议,但经营者交易数量、交易价格和竞争市场状态相比尚未发生明显变化;

  (二)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销售价格在违法行为被调查前未明显提高、销售数量未发生明显变化;

  (三)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且在上下游相关市场与交易相对人不存在竞争关系;

  (四)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但与其他同类市场相比交易价格没有明显差异,相关市场份额未发生明显变化;

  (五)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没有正当理由,在交易时附加了不合理交易条件,但所附加的条件难以折算成可量化的经济利益;

  (六)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除交易价格以外其他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但这种交易条件的差别难以折算成可量化的经济利益;

  (七)在垄断行为导致相关商品执行单价升高或降低的情况下,经营者销售数量减少或采购数量上升,导致实际收入小于假定收入或实际支出大于假定支出。

  第十四条 不予没收违法所得的情形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运用本章的认定方法,基于依据本指南第三十一条所调取的数据资料,科学合理地认定违法所得数额并予以没收。但如果因为非主观因素,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无法提供完整的数据资料,反垄断执法机构通过其他途径也无法获取完整数据资料,导致经营者垄断行为发生前市场占有率、历史利润率、本行业利润率、近似市场利润率等数据无法确定;或者因为非主观因素,垄断行为实施前或实施后相关市场并非竞争状态,导致对照价格和对照数量难以确定,经营者假定收入或假定支出无法合理计算,违法所得无法科学合理认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不予没收违法所得,在确定罚款时予以考虑。

  第三章 罚款的确定

  第一节 基本方法

  第十五条 主要因素

  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以及《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因素确定罚款比例,再乘以经营者上一年度销售额计算出罚款数额。

  第十六条 确定步骤

  反垄断执法机构分三步确定对经营者的罚款:第一步,确定违法经营者的上一年度销售额;第二步,考虑违法行为性质和持续时间确定基础罚款比例;第三步,考虑其他从重、从轻、减轻因素对基础罚款比例进行调整,并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进行调整,确定最终罚款比例,据此计算出罚款数额。

  第二节 确定上一年度销售额

  第十七条 “上一年度”的含义

  反垄断执法机构通常以启动调查时的上一个会计年度来计算经营者销售额。垄断行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启动调查时已经停止的,“上一年度”为垄断行为停止时的上一个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经营者采用不同会计年度的,按照中国的会计年度进行调整后使用。

  第十八条 “销售额”的含义

  一般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构以经营者在实施垄断行为的地域范围内涉案商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计算罚款所依据的销售额。如果这个地域范围大于中国境内市场,一般以境内相关商品的销售收入作为确定罚款所依据的销售额。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会计制度和行业特点认定销售收入。

  特定情形下,如果根据前款确定的销售额难以反映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损害程度,据此确定罚款难以体现过罚相当原则和反垄断执法的威慑力,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选择不超过经营者全部销售收入作为计算罚款所依据的销售额。上述特定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者全部销售额远远大于相关市场销售额,但垄断行为性质严重、对竞争格局和消费者利益损害严重,相关市场销售收入无法反映经营者的违法程度;

  (二)经营者跨国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中国境内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但违法行为存续期间在中国境内没有销售收入或销售收入很少的。

  第十九条 “经营者”的范围

  一般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构以直接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作为行政处罚对象。如果该经营者的母公司对其实施垄断行为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可以以母公司为处罚对象。

  判断母公司是否对子公司实施垄断行为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主要考虑前者对后者经营活动的控制力,考量因素包括股比构成、董事会构成、公司架构、经营管理制度、议事规则以及能够证明实际支配力的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第三节 确定基础罚款比例

  第二十条 考虑因素

  反垄断执法机构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性质和持续时间确定基础罚款比例。

  第二十一条 垄断协议的违法性质

  不同类型的垄断协议目的不同,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不同,因此垄断协议的违法性质主要考虑协议类型。

  对于经营者实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一)、(二)、(三)项所禁止的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初始罚款比例为3%。主要是因为这些垄断协议往往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对竞争损害最大,几乎不会有促进竞争的效果、不会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对于经营者实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四)、(五)、(六)项所禁止的垄断协议,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初始罚款比例为2%。对于经营者实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所禁止的垄断协议,初始罚款比例为1%。

  第二十二条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违法性质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违法性质主要考虑市场支配地位的取得方式。

  对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由于这种市场支配地位并非通过竞争产生,市场准入门槛较高,竞争格局已经受到限制,如果经营者滥用这种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会更为严重地扭曲竞争机制,阻碍经济发展,损害社会福利。因此,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由此产生的滥用行为确定初始罚款比例为3%。

  对于滥用通过市场竞争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初始罚款比例为2%。

  第二十三条 基于持续时间调整罚款比例

  反垄断执法机构按照本指南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确定的初始罚款比例,根据垄断行为持续时间进行调整。持续时间以一年为基数,每延长一年的,罚款比例增加1%。延长不足6个月的,罚款比例增加0.5%;超过6个月且不足一年的,罚款比例增加1%。

  如果垄断行为出现中断,持续时间以垄断行为的实际存续时间累加计算。

  第四节 调整基础罚款比例

  第二十四条 基本方法

  反垄断执法机构考虑本指南第二十五、二十六条明确的情节和二十七条明确的规则,对基础罚款比例进行调整,并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进行调整,确定最终罚款比例。

  第二十五条 从重情节

  (一)在垄断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其他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妨碍其他经营者停止该垄断行为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实施多个垄断行为,或在不同案件中多次实施垄断行为的;

  (三)主动推动、促成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

  (四)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经责令停止,仍然继续实施垄断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考虑的从重情节。

  第二十六条 从轻减轻情节

  (一)受其他经营者胁迫实施垄断行为的;

  (二)受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强制、胁迫实施垄断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六)主动提供其他经营者除本案以外违反《反垄断法》有关证据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考虑的从轻情节。

  第二十七条 基于从重、从轻和减轻情节调整基础罚款比例

  (一)经营者具有本指南第二十五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将对罚款比例进行上调。其中,具有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情节的,每项上调1个百分点,具有其它情节的,每项上调0.5个百分点。

  (二)经营者具有本指南第二十六条所列情节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将对罚款比例进行下调。其中,具有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节的,每项下调1个百分点,具有其它情节的,每项下调0.5个百分点。

  (三)经营者同时具有从重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综合调整确定罚款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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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基于违法程度确定最终罚款比例

  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垄断行为的违法程度,在法定幅度内进行调整,确定最终罚款比例。根据第二十七条调整的罚款比例不足以反映违法程度的,上调罚款比例,反之下调罚款比例。违法程度严重的,调整后的罚款比例不低于6%;损害很小的,不高于3%。

  违法程度主要考虑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损害程度。反垄断执法机构针对个案评估违法程度,评估因素主要包括涉案企业市场占有率,相关市场进入难易程度、集中度和竞争程度,交易相对人的市场力量,违法行为的地域市场范围,违法行为实施程度,相关商品价格变动情况以及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受到的损失等。

  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的最终罚款比例不得高于10%,除适用宽大政策以及按照《行政处罚法》减轻处罚外,不得低于1%。

  第二十九条 宽大政策

  经营者达成并实施横向垄断协议,且具有《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反垄断执法机构综合运用本指南和《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认定违法所得和确定罚款。

  第三十条 减轻处罚

  经营者违法行为性质不严重、持续时间不超过1年、违法程度较轻,没有从重处罚情节且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减轻行政处罚。

  第四章 相关数据资料

  第三十一条 认定违法所得和确定罚款的数据资料

  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根据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要求,提供认定违法所得和确定罚款所需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反垄断执法机构优先使用经过审计的经营者数据、上市公司公开数据、行业组织公开发布的经营者统计数据、经营者公开发布的数据等信息。如果经营者、利害关系人等不能提供完整、可信的相关数据,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确定罚款过程中可以使用调查获得的部分数据或者其他相关且适合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及其作用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且有相关业务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违法所得和上一年度销售额的初步认定工作。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依照《反垄断法》,充分运用本指南的分析方法,独立开展相关工作并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交报告。

  第三十三条 违法所得、销售额计算的异议处理

  经营者对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本指南分析方法所认定的上一年度销售额和违法所得有异议的,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明,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分析报告,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予以评估。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保密义务

  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工作中获得的商业秘密具有保密义务,非经经营者同意不对外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实施日期

  本指南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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