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兰州住房公积金]2016年兰州住房公贷政策都做了哪些调整?

公积金  点击:   2018-10-13

  金融屋财经网(www.joewu.cn)10月19日讯

  10月14日,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确认了兰州住房公积贷款新政策。通知中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缴存余额认定、调整了“商转公”贷款的相关规定。2016年兰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是怎么样的?下文将为您详细介绍。

住房公积金调整2016

  2016年兰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一、调整兰州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1.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中心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80%、不得超过家庭收入计算的可贷额度;

  2. 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按缴存余额、缴存时间计算的可贷额度。

  所谓缴存余额和缴存时间,大家可以根据“可贷额度=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合计余额×缴存余额系数×缴存时间系数”这一公式测算。

  (一)缴存余额怎么看?

  1.公积金缴存余额可合并计算;

  2.已经结婚的,其配偶必须为共同申请人,单身的,父、母、子、女任意一人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3.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缴存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

  (二)缴存余额系数是多少?

  缴存余额系数暂定为18。

住房公积金调整2016

  (三)缴存时间认定及系数确定

  1.缴存时间以主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为准。

  2.缴存时间(月)与缴存时间系数:

  6个月≤缴存时间≤12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

  12个月<缴存时间≤18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1;

  18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2;

  24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3;

  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5。

  二、调整“商转公”贷款规定

  1. “商转公”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2.取消“自然人担保商转公贷款”的规定;

  3.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结清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后,应该在3个月内向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超过3个月不予受理。

  三、调整房屋抵押规定

  房产抵押只能采用“本房抵押”的方式,不再采用“他房抵押”。

  四、调整过户后二手房购房时间规定

  将过户后二手房贷款购房时间规定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年以内调整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1年以内。

  兰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办理流程

住房公积金调整2016

  一、申请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2.缴存状态正常,按月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其判定要点为:

  ⑴首次开户缴存日前的上溯补缴不予认可;

  ⑵从时间上界定,自首次汇缴日至申请贷款日的正常汇缴自然月份数已达到6个月或6个月以上;

  ⑶从金额上界定,期间的缴存额必须足额;

  ⑷开户后存在停缴行为的,申请贷款时以恢复缴存日为起缴日期判定缴存状态。

  ⑸外中心转入本中心的缴存职工,缴存期限合并计算,首次汇缴公积金日期按外中心转入金额推算。

  ⑹在其他中心缴存的,应提供缴存中心出具的缴存及贷款情况的证明;

  ⑺一些单位实行按季或按年缴存的,可按其实际缴存方式推定。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本人及配偶信用良好,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未结清记录;

  二、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查看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件原件、户口簿原件。收取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二份,双方户口簿复印件两份。借款人为现役军人的,同时查看军官证原件,收取复印件三份。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户口薄能够显示婚姻关系的,可不再查看结婚证;户口薄不能够显示婚姻关系的,需查看借款人结婚证原件,收取复印件两份;借款人属未婚、离婚未再婚、丧偶未再婚的,在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可据实填写《单身职工婚姻状况承诺》并为其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分中心及管理部据此判断其婚姻状况并办理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调整2016

  3.收入证明:主申请人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月收入的,不需单位出具职工月收入证明,也不需要提供银行工资流水单;主申请人不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月收入的,仍需单位出具月收入证明,月收入超过3000元的,还需提供近6个月以上银行工资流水单,以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准确定个人月收入;无法提供近6个月以上银行工资流水单的,其月收入证明高于3000元的,按3000元核定,低于3000的,按实际金额核定。

  共同申请人无论是否缴存住房公积金均按主申请人的方式确定月收入。

  4.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因故无法进行现场面签,但能够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被委托人代办的,中心予以认可并收取由被委托人逐页签名并加盖指纹的公证书原件一份。

  5.购房资料:《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二份(每份合同附标准层平面图);首付款的发票或收据复印件二份(加盖原章)。

住房公积金调整2016  

  兰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点地址、电话

网点名称 电话 地址 城关管理部 0931-8730782(大厅) 城关区金昌北路3号(亚太大厦6楼) 0931-8730768(汇缴) 0931-4633588(提取) 0931-4637966(贷款) 七里河管理部 0931-2318029 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819号—843号(百合家园4号2楼西侧) 西固管理部 0931-7553351 福利路12街区兰欣花园4号商铺 安宁管理部 0931-7650551 安宁区建宁西路(兰天学生公寓斜对面2楼) 铁路分中心 0931-4927355 城关区金轮广场187号 铁路分中心武威管理部 0935-5923941 武威市武南镇路铁路分局院内 永登管理部 0931-6423205 永登县城关镇滨河路1398号 皋兰管理部 0931-5726928 皋兰县城广场政务大厅东侧 榆中管理部 0931-5232586 榆中县城关镇栖云南路255号 红古管理部 0931-6222528 红古区海石湾镇平安广场天健10号楼

  兰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原文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

  兰住金〔2016〕92号

  各处室,分中心,管理部: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权益,进一步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经研究决定,现就兰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可贷额度规定

  在现有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中心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80%、不得超过家庭收入计算的可贷额度”的基础上,新增“不得超过按缴存余额、缴存时间计算的可贷额度。”

  缴存余额、缴存时间测算的可贷额度=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合计余额×缴存余额系数×缴存时间系数

  (一)缴存余额认定

  1.借款人与共同申请人不在同一中心的, 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可以合并计算。

  2.已婚借款人的配偶必须为共同申请人,单身借款人可允许父、母、子、女任意一人为共同申请人。

  3.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缴存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

  (二)缴存余额系数确定

  缴存余额系数暂定为18。

  (三)缴存时间认定及系数确定

  1.缴存时间以主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为准。

  2.缴存时间(月)与缴存时间系数:

  6个月≤缴存时间≤12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

  12个月<缴存时间≤18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1;

  18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2;

  24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3;

  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5。

  二、调整“商转公”贷款相关规定

  取消“自然人担保商转公贷款”的政策规定。对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未取得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未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不予受理。

  完善“本房抵押商转公贷款”的政策规定。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已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按本房抵押商转公贷款继续予以受理。借款人自筹资金结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并在3个月内向中心申请贷款,超过3个月的不予受理。

  三、房产抵押只能采用“本房抵押”的方式,不再采用“他房抵押”。

  四、调整过户后二手房购房时间规定

  将过户后二手房贷款购房时间规定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年以内调整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1年以内。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5日起施行,铁路分中心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符合分中心实际的政策,报中心同意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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