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 点击: 2015-12-02
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经过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1、对《关于公司对联营企业梦园牧业、准噶尔牧业及合营企业天锦牧业提供贷款担保》的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提供担保合法可行,公司对所述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提供担保可实现共同发展,有利于维护公司出资人的权益。董事会在上述议案表决中,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需注意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控制在额度内办理担保的法律文件、手续,做好风险防范措施。同意公司对联营企业梦园牧业、准噶尔牧业及合营企业天锦牧业提供贷款担保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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